救護車的標準之要求
救護車的基本要求要求
救護車的運行安全條件應符合GB7258。各項技術性能應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輕型客車指標。救護車的設計和制造應滿足安全、可靠、舒適、操作簡便、快捷的要求,能夠保障開展醫療急救活動基本需求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援的基本需要,滿足和確保傷病員安全轉運并保證對救護車車載人員不造成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隨車的醫護人員和其他人員的感染和對環境的污染。
5.1 性能
5.1.1 加速性能
車速從0km/h加速至100km/h不大于25秒。
5.1.2 制動
應安裝四輪防抱死制動系統。宜安裝車輛電子穩定系統。
5.1.3 正常工作條件
海拔3000米以下,氣溫在-40℃~40℃之間。
為了保證病員醫療安全,救護車,特別是B、C型救護車應具有防電磁干擾措施,保證醫療設備正常工作。
5.1.4爬坡能力
車輛最大爬坡度不小于30%。
5.1.5最高車速
最高車速不低于120km/h。
5.1.6平順性
車輛平順性應符合QC/T474中對高等級輕型客車的要求。
5.1.7發動機的排放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5.2電氣要求
5.2.1概述
為了安全運行,電氣安裝應按5.2.2到5.2.4進行。220/240 V電氣系統中的電氣性能應符合GB/T 2819中的Ⅲ類電站的性能指標。
應有視覺和聽覺警示系統,以警告現場的其他車輛。警燈和警報器應分別符合GB/T 13954和GB 8108的規定。
5.2.2蓄電池和發電機
5.2.2.1 救護車應裝備附加蓄電池。蓄電池應安裝在無需搬動蓄電池就可檢查的位置。蓄電池安裝及其所有連接應防止任何疏忽短路的可能。
5.2.2.2 在附加蓄電池裝置中做到車輛停駛時附加蓄電池和啟動蓄電池自動斷開。車輛啟動時自動連接,以保證救護車輛的正常啟動和附加用電設備的用電需要。
5.2.2.3 線路中應安裝分路過載保護器。在使用蓄電池正極出線處安裝專用保險絲盒,經保險絲盒后拉出供救護車專用設備接線柱,以保證附加用電設備過載后保險絲能自動斷開。
5.2.2.4 救護車專用功能的電氣系統應與行車電氣系統分離,保證重新啟動發動機所需要的電能。
5.2.2.5 發電機應適用所有配電系統的供電。
5.2.3 電氣安裝
5.2.3.1 應具備220V外接電源線纜,并在車廂外部安裝連接器,能夠為附加蓄電池充電,并供其他醫療設備用電,以及在駐車時為醫療艙空調設備供電。醫療艙電氣系統加裝總開關。
在連接器電壓為220/240 V的地方,應將插入式連接器安裝在車輛前進方向左側,倘若不妨礙電氣和機械安全,允許自動斷開。
220/240 V電路應具備最大30mA 的“接地漏電保護裝置”或獨立變壓器保護。如果僅有“接地漏電保護裝置”保護,插頭附近應有標記,注明“注意!只能連接核準的插座。”并且標有電壓和交、直流電等明顯標記。電源需加裝防護蓋,并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在外接220/240 V電源時,如果連接器位于救護車旁邊,救護車發動機應不能啟動。
5.2.3.3 醫療艙內所有電路應有分路的保險或有效的電路斷電器。
保險或電路斷電器應標記清楚,每個電路的功能標識清楚。應至少有2個電路。配線應能承受大于保險或電路斷電器斷電電流。
5.2.3.4 電線和電路應能經受住振動。電線不能安裝在醫用氣體通過的地方。
5.2.3.5 有不同電路系數的地方,電源插座不可互換。
5.2.3.6 當救護車怠速狀態時,發電機必須恒定輸出表1中指定發電機電流的40%。
5.2.3.7 救護車電氣系統至少應包括下列4個子系統:
a) 汽車本身所需的電氣系統
b) 汽車內外固定裝備的供電系統
c) 醫療艙輔助設備的供電系統
d) 通訊設備的供電系統
除了基礎系統并裝之外,救護車車身不能作為任何供電系統的一部分。
5.2.3.8在安裝醫療設備供電線纜時,不得更改原車的供電系統,需要連接時應從蓄電池(電瓶)樁頭連接開關。
5.2.4無線電安裝
救護車上裝備和使用通訊設施應符合當前國家規定。
在行駛期間應用的車載通訊系統應永久地安裝并與外部天線連接。在電磁方面它們應是兼容的。
要求在車輛上具備專用無線通信終端,實現以移動通信網絡為通信平臺, 采用多種承載方式進行數據傳輸,實現隨時獲取數據信息目的。
駕駛室與醫療艙之間應安裝通話設備。
5.3整車
5.3.1救護車的外廓尺寸及額定最大總質量和軸載質量
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5.3.2標識
救護車車身主色為白色,車身應當標有衛生部統一的醫療急救車標志“生命之星”,貼有反光彩帶。
5.3.3防火
5.3.3.1 車廂內結構及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GB8410的要求。
5.3.3.2 應設至少兩個滅火器,其中一個靠近駕駛員座椅,一個安放在醫療艙工作人員進出的艙門附近。
5.3.5 隔板
駕駛室與醫療艙之間必須設置密封的隔板,如果隔板上有門,門寬應至少430mm,高1170mm,隔板門上應有一個面積不小于0.3m2的觀察窗,窗高中心應與駕駛員視線平行,門的插銷在駕駛員一側。如無門,隔板上應有一個面積不小于0.3m2觀察窗,窗高中心應與駕駛員視線平行,裝車用安全玻璃,推拉式并帶有玻璃加緊器,配有可調節窗簾。
隔板須密封安裝,隔板、觀察窗、隔板門行駛時無震動無聲響。隔板安裝位置不能影響車輛維修口、蓋的打開與維修。
5.3.6 緊急出口
除了車門之外,醫療艙應還有一個出口,允許病人和工作人員撤離。
5.3.7車廂門
5.3.7.1 車廂至少有兩個開在醫療艙的車廂門,分別布置于車廂未端及右側面。
5.3.7.3 車門安全系統
a)不用鑰匙能從里面鎖門和開門;
b)使用鑰匙能從外面鎖門和開門;
c)從里面鎖門后使用鑰匙能從外面打開;
d)鑰匙可以是機械的或非機械的裝置。這個安全系統應與任意中心鎖系統是一體的。
5.3.7.4 醫療艙門在開的位置應能夠限制定位。
5.3.7.5 所有車門均應安裝開關門示警裝置。
5.3.7.6 車門關閉后應密封,防塵防水。
5.3.8 踏步
踏步高度與深度尺寸應符合GB13094中城市客車的標準要求。
5.3.9 車窗
醫療艙最少有2個車窗,分別安裝在車廂兩側或1個窗子在一側,另1個窗子在后。
車窗應適合向外觀察,并有遮蔽措施,以利保護病人隱私。車窗材料符合車輛有關規定。
5.4醫療艙
5.4.1 概述
醫療艙應根據救護車類型設計和制造,要求容納表8~表18列舉的車載設備及物品等。
醫療艙的廂體、側圍、前后圍和車頂的廂板及連接部位密封良好,使車輛保溫性能穩定,防噪音及粉塵的性能應達到高等級客車標準。保溫層須防蟲、防霉、阻燃、無毒、不吸水。醫療艙內部裝飾應阻燃、防水易沖洗、易消毒并不易變質、變色。封閉層應成整體完整結構、無縫隙,耐磨、耐腐蝕、耐高溫和高壓水流沖刷。醫療艙內遺留的液體應通過地板上設置的一個或多個帶塞子的排水管排放,排水管應與污水收集器連接。醫療艙內應安置時鐘。
醫療艙內箱、柜的邊緣均為過渡軟包裝圓角裝飾。內部表面沒有尖銳的物體,所有醫療設備的掛鉤,托架應緊貼艙壁安裝,周圍有保護設施,儲物柜的材料應防水,并方便清洗和消毒(不得用地毯、布面和纖維)。
B、C型救護車醫療艙應提供儲物柜、藥械柜、隔架空間,設置于地板平面之上,布置合理、使用方便、無障礙。
醫療艙內固定的醫療設備和消耗品安放位置,應根據其相應的重要性及便于醫務人員使用的原則安排。有關清理病人的呼吸道、呼吸、吸氧和負壓吸引的設備應安裝在病人擔架床頭附近的位置。心電監護、輸液裝置安裝在便于醫務人員操作的位置。醫用消耗品、藥品、器械、工具等安放在相應的封閉櫥柜和抽屜內。所有的醫療設備、消耗品及各類器具都應有固定設施。
儲物柜、藥械柜和開放的隔架應是圓邊。
抽屜、柜門等開啟部件應安裝定位裝置,不能自行打開。B、C型救護車應裝備帶有安全鎖的可封閉的藥品室。
B、C型救護車應在擔架上沿著縱軸安裝扶手。擔架應在胸、大腿部位安裝至少3道安全帶。
機動車維修設備(例如備胎和工具)不應放在醫療艙內。
5.4.2醫療艙尺寸
A、B、C型救護車醫療艙尺寸:儲物柜及藥械柜體積不小于1㎡,而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長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從后門內緣向內測量長度至少3100mm。且從急救人員座椅到擔架床頭部邊緣距離不小于500mm,擔架床腳部邊緣至后車門距離至少有250mm。
寬度:在安裝藥械柜后,后車廂長座椅與擔架床之間要有不小于300mm距離的自由通道。高度:A型車醫療艙不低于1600mm,B、C型車醫療艙不低于1700mm的高度(在醫療艙從車內頂到地板的距離)。
B、C型車擔架表面工作高度(不包括床墊)保證不小于400mm。
5.4.3.3 依據表6和表7,靠近擔架頭部的座椅應面向后安裝,并備有靠背和頭枕。座椅靠背最小尺寸為300 mm x 100 mm,在無靠背的情況下,艙壁相應位置應有厚度不小于20mm的軟墊。座椅均需安裝安全帶。如果安裝側位長條座椅,應在前端安裝安全擋板和相應數量的背負式安全帶。
5.4.4通風和麻醉氣體排除系統
5.4.4.1 通風系統
救護車靜止時,通風系統應每小時最少提供20次換氣循環。
5.4.4.2 麻醉氣體排除系統
如果救護車設計應用麻醉氣體和氣化物,如一氧化氮的輸送系統,應依據有關標準裝備麻醉氣體排除系統。
5.4.4.3 C型車的負壓系統
C型車應在原裝備基礎上加裝負壓過濾消毒系統,按所運送救治傳染病人情況確定是否開啟負壓系統。醫護人員使用該系統時,還應使用有效的個體防護裝置。
5.4.4.3.1 功能
負壓系統的功能應能使醫療艙形成與外界環境相對的大氣低壓差,并通過排風裝置及聯接的高效過濾消毒器,阻止醫療艙內的污染空氣外泄,而又達到通風換氣、不污染環境的目的。
5.4.4.3.2相對壓強
啟動負壓裝置時,艙內相對壓強應在-30pa~-10Pa。
5.4.4.3.3 過濾器效率
空氣過濾器對粒徑0.3微米微粒氣溶膠濾出率應大于99.7%。
5.4.4.3.4 結構與組成
空氣凈化系統應由進風口、凈化排風裝置、控制和監測裝置組成。凈化排風裝置由排風風扇和空氣過濾、消毒器組成。空氣過濾、消毒器應設置在凈化排風裝置的吸入口。進風出口應基本按照上進下排、前進后出的對角原則布置,控制和檢測裝置應放在駕駛室便于進行操作和控制.
5.4.5 冷暖空氣調節系統
駕駛室與醫療艙各自具有獨立冷暖空調系統,并可獨立調節。
在環境溫度是-20℃的情況下,啟動加熱系統應在15分鐘以內使醫療艙溫度至少達22˚C。B、C型救護車應配備新鮮空氣加熱系統。
加熱系統應有自動調溫器調節,保證溫差變化不超過3˚C。
該裝置應有空氣置換功能,保證車內空氣正常。
加熱系統應能夠滿足在關掉通風系統時,加熱系統能夠對醫療艙內空氣進行循環加熱。
制冷系統:在環境溫度40˚C的情況下,10分鐘以內使醫療艙溫度不高于26℃。
C型車可以在此標準浮動±3˚C。
5.4.6 內部照明
A、B、C型車醫療艙的光線要求為:病人區域最小照度為300lx并可下調至150lx,周圍區域最小照度為50lx。應在車后設置可調節方向、高度的照明燈。
5.4.7 內部噪聲
車內噪聲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即救護車車內噪聲不大于79 dB(A)。
5.4.8 車內輸液固定系統
應利用擔架組件上方盡可能高的位置,安裝輸液固定系統,至少安裝2套垂直固定輸液器械。位置可以選在擔架組件的兩端。每個輸液固定架最少承受5kg,能夠容納2袋液體。
5.4.9 消毒
消毒裝置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消毒技術規范》。
醫療艙和駕駛室內應分別配置有效的固定消毒裝置,如紫外線燈和空氣過濾設備等。
5.4.10 醫療艙內固定系統
5.4.10.1 攜帶的醫療設備和物品,應適當固定,當向前、向后、橫向或垂直方向的加速度為10m/s時,人或物品移動的距離應不會危及救護車上人員的安全,且能正常工作。
5.4.10.2 遭受這些力后:
a)所有物品不應出現銳利的邊緣,不得危及救護車內人員的安全;
b)傷病者、擔架及其擔架上的任何部件及物品可移動的最大距離不應超過150mm。
c)不需借助救護車未配置的設備就能使車中所有的人安全轉移出救護車。
5.4.11 洗手池
救護車醫療艙內應在適當的位置裝配有流動水的洗手池,流動水容量不少于10升并且污水不外流。
5.4.12 污物容器
醫療艙內應設置固定和移動密封的帶有一次性帶封口的污物袋的污物容器至少各一個。
5.4.13 呼吸道傳染性疾病轉運系統
應預裝轉運呼吸道傳染病病人所需的可移動裝置,該裝置在必要時經安裝即可使用。
5.5特種車輛標志燈
救護車應安裝救護用標志燈,燈具應符號GB13954的規定。選用的燈具尺寸與安裝位置應符合車輛外廓尺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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